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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产权,产权首先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没有产权的概念,法学词汇中只有所有权、经营权、物权的概念。产权应该是结合了所有权和物权的一个概念。《物权法》(草案)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约定俗成地借用产权这一概念。
所谓产权风险,主要指的是企业的所用权、经营权因约定不明所发生的纠纷。
(一)、产权不清的表现形式
1、“哥们儿”公司
公司发起人是彼此信任的朋友,名为公司,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本来应该受到《合伙企业法》的规范,但却照搬了公司的形式。“入股”、“一人一股”或“一人几股”、“几人一股”的习惯说法,由此所产生的盈利有纠纷、亏损也有纠纷的法律后果。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合伙人之间无限责任与股东之间有限责任的区别。属于典型的产权不清,法律风险最大,实践当中因为证据的欠缺,纠纷最复杂。
2、“夫妻店”公司
“夫妻店”式的公司可以说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二人所有;也有的民营企业家为了满足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二人所有,实质由一人经营。
其实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夫妻不能共同注册为公司股东,夫妻公司本身也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问题不在于股东身份,而在于一个店字,实践中,这种夫妻店式的公司往往与家庭并无实质分别,尤其是财产上混为一体,家事公事区分不清,由此就会产生公司法上的问题,按照“揭穿公司面纱”的理论,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将整个家庭与公司混同。
3、“幼子”公司
实践中这种情形也不在少数,很多民营企业为了满足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同时又不愿同他人共同拥有和经营公司,甚至出于各种考虑,也不愿采取夫妻公司形式,就往往想到将自己未成年的子女列为公司股东,我们将这样的民营企业形象地称为“幼子公司”。显然,未成年的子女因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成为有效的公司发起人,由此可能为公司以后的运作埋下法律风险,也可谓法律畸形之一种。
4、“影子”公司
这里说的影子公司实质是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而是采取自己出资,由他人登记为股东的办法设立的公司。这种作法在实践中也极为普遍。一般是民营企业家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避免显富而安排他人作为公司名义出资人,但出资仍由其承担。另外,也存在一些真正想出资设立公司的人,由于身份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无法满足公司法对股东身份的要求,不得已而安排他人作为公司名义出资人设立公司,如常见的公务员下海现象,就多采取这种“影子”公司的作法(煤矿、铁矿、歌舞厅、桑拿洗浴等自然资源垄断行业以及需要调动政府资源才能有效运作的暴利行业)。“影子”公司的意思是说,虽然公司的名义股东是甲,但是无论从资金、管理各方面,甲又要听从实际出资人乙的操纵,甲好比是乙的影子,因此,我们称其为影子公司。
5、“牌子”公司
“牌子”公司的意思是说,随着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他们由最初的一个核心公司,逐步开始在不同的地方设立不同性质的公司,试图构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集团,但是非核心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又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外围公司虽然都具有形式上的独立法人资格,但从实质上看,它们不过是达到某种目的的牌子,从资金、业务、人事等各方面都受到核心公司的严格限制,是核心公司伸向其他方面的触角,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外围公司不过是有名无实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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