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侵犯股东知情权案,判决被告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原告提供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1996年6月,原告吴有旭、赵成贵与现任公司董事长张少文共同出资组建了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组建后,由张少文一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告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开业以来的财务资料,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二原告认为该公司行为侵犯了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为此,将公司告上法院。 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拒绝二位原告查阅公司财务资料,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遂判决被告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原告提供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